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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經營升級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經營升級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經營升級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觀光遊樂業得於辦理前點事項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經營升級補助計畫書,向本局申請補助;其每年最後申請時間至七月一日止,申請補助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經營升級補助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摘要表。
(二)
經營規模及營運現況。
(三)
計畫目標。
(四)
補助項目之詳細內容。
(五)
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
辦理期程。
(七)
對提升園區整體服務品質的貢獻程度。
(八)
公益回饋措施。
(九)
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
最近三年接受行政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十一)
計畫書、簡報之電子檔及同意使用授權書。
(十二)
前一年度遊客人次證明文件(代繳娛樂稅相關文件;倘無須代繳娛樂稅者,需檢附會計師簽證之遊客人次證明文件)。
(十三)
申請補助事項施作位置圖(A3紙張製作;以地籍圖套繪設施配置圖,並著色標示園區範圍及施作位置)。
四、本局受理前點申請後,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十日內初審下列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擬訂補助金額:
(一)
依前點應檢具之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是否完備。
(二)
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三)
計畫規模及推動方式之可行性。
(四)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前項初審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通知申請補助之觀光遊樂業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局得取消其申請案。
七、觀光遊樂業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十日內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其結算實支總額較原提計畫總經費縮減者,應按比例縮減補助款之請撥。
逾當年十月一日提出前項申請者,補助款不予核撥。
八、
觀光遊樂業依前點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領據。
(二)
接受本局補助計畫總經費及分攤表。
(三)
收支清單。
(四)
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連同電子檔及簡報檔。
(五)
成果報告照片及圖文內容使用授權書。
(六)
補助款撥款銀行或郵局帳號。
(七)
支出憑證。
觀光遊樂業辦理補助事項所取得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如有供其他用途,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其正本應由觀光遊樂業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十一、本要點補助案最後申請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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