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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船員服務規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十九條及「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附件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船員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之二。
三、「船員服務規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十九條及「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附件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事項」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五、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政司。
六、 地址:10052臺北巿仁愛路1段50號。
七、 電話:(02)23492350。
八、 傳真:(02)23811550。
九、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匡時
船員服務規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規則係依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本次修正係經航運勞資團體、學校及航政機關共同研議,為實習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在船上期間,應依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之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施予訓練並經簽署後,始得採計為實習經歷;並為規範依學制上船實習之航海、輪機或相當系科學生,應完成海事教育專業課程及船員專業訓練,始具有學習船上各職級船員職務工作之資格能力,俾能與國際接軌競爭,使學生未來得以順利融入職場成為適格適任之船員,增加我國甲級船員之就業機會;另配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四十三條修訂取得當值資格須具備之國際航線海勤資歷期間為二個月,爰擬具「船員服務規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實習經歷」用詞之定義,訂定在船上實習或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應依規定進行訓練及簽署始得採計為實習經歷。(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修正航海、輪機實習生之資格,增訂在校學生自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應於受僱前依職務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並應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以增加未來就業機會。(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配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四十三條修訂。(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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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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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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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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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船員:指船長及海員。
二、
甲級船員: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之航行員、輪機員、船舶電信人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三、
乙級船員:指除甲級船員外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四、
實習生:指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五、
實習經歷:指實習生及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依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接受訓練並經簽署之海勤資歷。
六、
見習生:指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七、
當值航行員:指在駕駛臺擔任航行、錨泊或在港當值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八、
當值輪機員:指擔任輪機當值之輪機部門甲級船員。
九、
國外擅自離船船員:指船員在國外無故棄職離船或逾假不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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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船員:指船長及海員。
二、
甲級船員: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適任證書之航行員、輪機員、船舶電信人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三、
乙級船員:指除甲級船員外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
四、
實習生:指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五、
見習生:指上船見習乙級船員職務之人員。
六、
當值航行員:指在駕駛臺擔任航行、錨泊或在港當值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七、
當值輪機員:指擔任輪機當值之輪機部門甲級船員。
八、
國外擅自離船船員:指船員在國外無故棄職離船或逾假不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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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明確規定實習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在船上期間,應依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公約及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35條規定之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施予訓練並經簽署後,其海勤資歷始得採計為「實習經歷」,爰增列第五款用詞之定義。
二、
第六款移列第七款。
三、
第七款移列第八款。
四、
第八款移列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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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習生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
航海實習生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系科學生。
(二)
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相當科畢業者。
(三)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船副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二、
輪機實習生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相當系科學生。
(二)
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或相當科畢業者。
(三)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管輪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實習生自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應於受僱前依職務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且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輪機或相當系科學生並應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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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習生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
航海實習生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系科學生。
(二)
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科學生。
(三)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船副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二、
輪機實習生
(一)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相當系科學生。
(二)
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或相當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相當科學生。
(三)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管輪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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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範依學制上船實習之航海、輪機或相當系科學生,應完成海事教育專業課程及船員專業訓練,具有學習船上各職級船員職務工作之能力,俾能與國際接軌、競爭,增加我國甲級船員之就業機會,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二、
另海事職業學校航海、輪機或相當科學生,因畢業前無法完成海事教育專業課程及船員專業訓練,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後段之擔任實習生之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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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
一、
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二、
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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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
一、
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六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二、
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六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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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四十三條修訂取得當值資格應具備之國際航線海勤資歷期間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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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附件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規則係依船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一○一年六月七日訂定施行。本次修正係對於第七條附件一酌修文字及勘誤,另為因應實際參訓領證狀況,明訂部分專業訓練項目公費班參訓優先順序,並放寬部分專業訓練項目參訓領證資格,以利船員順利接受所需之訓練,俾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二○一○年修正案規定,爰擬具「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附件一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訓練項目名稱比照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證書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所訂名稱修訂。(修正第七條附件一)。
二、 更正部分專業訓練項目無海勤資歷者申請換發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應受證書重新生效訓練。(修正第七條附件一)。
三、 明確訂定部分專業訓練項目公費班參訓優先順序。(修正第七條附件一)。
四、 增加備註說明於STCW公約二○一○年修正案全面實施前,參訓領證資格為持有符合STCW公約二○一○年修正案之專業訓練證書者得以原有訓練證書取代。(修正第七條附件一)。
修正後 附件一
船員專業訓練之參訓及領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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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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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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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班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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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班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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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訓領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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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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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海圖與資料顯示系統(EC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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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一、二等航行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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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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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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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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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統御與駕駛臺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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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一、二等航行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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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之船員
|
艙面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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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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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級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AR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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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一、二等航行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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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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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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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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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級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AR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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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操作級雷達及ARPA訓練證書,並領有一、二等管理級航行員資格文件或具有一等船副一年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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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操作級雷達及ARPA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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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操作級雷達及ARPA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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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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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級航行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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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艙面部門二個月以上海勤資歷或領有服務海軍各型艦艇艙面有關一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之乙級船員或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航海科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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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務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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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務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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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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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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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艙面部門當值職務一年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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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艙面部門當值職務一年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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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艙面部門當值職務一年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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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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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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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一、二等輪機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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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部門之船員
|
輪機部門之船員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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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級輪機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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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輪機部門二個月以上海勤資歷或領有服務海軍各型艦艇輪機有關一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之乙級船員或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輪機科學員
|
非事務部門之船員
|
非事務部門之船員
|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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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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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輪機部門當值職務六個月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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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輪機部門當值職務六個月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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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輪機部門當值職務六個月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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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電技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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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輪機部門六個月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
輪機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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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航線輪機部門六個月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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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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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級GMDSS值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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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航行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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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或電信部門之船員
|
艙面部門或電信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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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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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級GMDSS值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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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三等航行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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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或電信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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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或電信部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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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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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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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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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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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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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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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並領有一、二等管理級甲級船員資格文件或具有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一年以上海勤資歷或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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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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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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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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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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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並領有一、二等管理級甲級船員資格文件或具有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一年以上海勤資歷或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之船員
|
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之船員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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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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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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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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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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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並領有一、二等管理級甲級船員資格文件或具有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一年以上海勤資歷或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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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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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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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輪訓練(包含群眾管理訓練、安全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管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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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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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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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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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上/駛下客輪訓練(包含群眾管理訓練、安全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管理訓練、旅客安全及貨物安全與船體完整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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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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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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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全訓練(包含人員求生技能訓練、防火及基礎滅火訓練、基礎急救訓練、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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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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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或國內海事校院航輪系科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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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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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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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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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並具三個月以上海勤資歷或領有服務海軍各型艦艇六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之船員或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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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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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及具六個月以上海勤資歷或領有服務海軍各型艦艇六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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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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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救難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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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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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證書之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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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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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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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及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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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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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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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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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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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並領有一、二等甲級船員或三等航行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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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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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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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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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醫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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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療急救訓練證書,並領有一、二等管理級航行員資格文件或具有一等船副一年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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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療急救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醫療急救訓練證書之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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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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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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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一、二等管理級航行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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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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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二等甲級船員一年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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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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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意識
|
船員
|
船員
|
船員
|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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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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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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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
|
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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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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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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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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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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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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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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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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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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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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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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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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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安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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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但增訓航海氣象、船舶操縱及夜航設備操作使用等訓練課程者,須領有船副或三等船長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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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但增訓航海氣象、船舶操縱及夜航設備操作使用等訓練課程者,須領有船副或三等船長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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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但增訓航海氣象、船舶操縱及夜航設備操作使用等訓練課程者,須領有船副或三等船長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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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重新生效訓練之參訓及領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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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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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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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班參訓資格
|
自費班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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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訓領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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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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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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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或熟悉液體貨船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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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或熟悉液體貨船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或熟悉液體貨船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
2
|
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
|
領有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油輪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油輪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油輪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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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
|
領有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化學液體船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化學液體船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化學液體船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
4
|
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
|
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
5
|
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
|
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液化氣體船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液化氣體船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領有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證書或液化氣體船特別訓練證書,及一、二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之船員
|
|
6
|
客輪訓練
|
領有客輪訓練證書或客輪特別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客輪訓練證書或客輪特別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客輪訓練證書或客輪特別訓練證書之船員
|
|
7
|
駛上/駛下客輪訓練
|
領有駛上/駛下客輪訓練證書或駛上/駛下客輪特別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駛上/駛下客輪訓練證書或駛上/駛下客輪特別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駛上/駛下客輪訓練證書或駛上/駛下客輪特別訓練證書之船員
|
|
8
|
基本安全訓練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或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或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或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
|
9
|
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
|
領有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證書之船員
|
|
10
|
快速救難
|
領有快速救難艇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快速救難艇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快速救難艇訓練證書之船員
|
|
11
|
進階滅火
|
領有進階滅火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進階滅火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進階滅火訓練證書之船員
|
|
12
|
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
|
領有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證書之船員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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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基本訓練
|
領有高速船基本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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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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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換證複習訓練之參訓及領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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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訓練項目
|
公費班參訓資格
|
自費班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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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訓領證資格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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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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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安全或基本四項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或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安全或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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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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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
|
領有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
|
領有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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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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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救難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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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快速救難艇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快速救難艇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快速救難艇訓練證書之船員
|
|
4
|
進階滅火
|
領有進階滅火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
|
領有進階滅火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
|
領有進階滅火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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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換證補差訓練之參訓及領證資格
|
項次
|
訓練項目
|
公費班參訓資格
|
自費班參訓資格
|
結訓領證資格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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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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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
領有基本四項訓練證書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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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船員係指領有有效期限之船員服務手冊者。
二、海軍資歷證明文件係指國防部所屬司令部開立服務海軍艦艇之資歷證明文件。
三、甲級船員資格文件包括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 考試院核發之航海人員或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二) 考選部發給之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
(三) 交通部核發之船員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
(四) 交通部核發之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五) 交通部發給之航海人員測驗及格成績通知單或合格證明文件。
(六)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核發之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或通過之成績單。
四、申請換發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規定:
(一) 申請換發證書之船員,須檢附船員服務手冊影本(第一頁)並繳回原證書正本。但更改中文姓名者,另須檢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 申請換發證書之資格如下:
1、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甲級船員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油輪或化學液體船擔任甲級船員職務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
領有「熟悉液體貨船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合格證書」。
2、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甲級船員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油輪擔任甲級船員職務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
領有「油輪特別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合格證書」。
3、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甲級船員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化學液體船擔任甲級船員職務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
領有「化學液體船特別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合格證書」。
4、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甲級船員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液化氣體船擔任甲級船員職務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5、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甲級船員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液化氣體船擔任甲級船員職務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
領有「液化氣體船特別訓練合格證書」及「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合格證書」。
6、客輪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五百以上客輪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
領有「客輪特別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客輪訓練合格證書」。
7、駛上/駛下客輪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五百以上駛上/駛下客輪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
領有「駛上/駛下客輪特別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駛上/駛下客輪訓練合格證書」。
8、基本安全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
領有「基本四項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須完成換證補差訓練並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基本安全訓練合格證書」。
9、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10、快速救難艇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五百以上備有快速救難艇設備客輪之海勤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11、進階滅火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12、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二年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與證書相同型式高速船擔任甲級船員職務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13、高速船基本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二年內至少有三個月服務於高速船之海勤資歷;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14、通用級GMDSS值機員訓練合格證書
(1)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
(2)
領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結業證書」之船員,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通用級GMDSS值機員訓練合格證書」。
五、
「電子海圖與資料顯示系統(ECDIS)」、「領導統御與駕駛臺資源管理」、「操作級雷達及ARPA」、「管理級雷達及ARPA」、「助理級航行當值」、「甲板助理員」、「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助理級輪機當值」、「輪機助理員」、「電技匠」、「限用級GMDSS值機員」、「醫療急救」、「船上醫護」、「船舶保全人員」、「保全意識」、「保全職責」、「客船安全」等十七項訓練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無限制」。
六、
申請補發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須檢附船員服務手冊影本(第一頁)及結訓合格證明文件,補發之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七、
船員報名參加下列訓練項目應注意事項:
(一)
第18項「客輪訓練」、第19項「駛上/駛下客輪訓練」、第29項「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第30項「高速船基本訓練」、第31項「客船安全訓練」等五項,因須由船公司提供實體船舶,爰以該公司薦送參訓之船員為優先施訓對象,該班次倘有剩餘名額,再依船員報名先後順序予以遞補。
(二)
第4項「管理級雷達及ARPA」、第25項「船上醫護」等二項之公費班,以領有一、二等管理級航行員資格文件者為優先參訓對象。
(三)
第14項「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第15項「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第17項「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等三項之公費班,以領有一、二等管理級甲級船員資格文件者為優先參訓對象。
八、
105年12月31日前,參訓領證資格為領有基本安全訓練證書者,得以基本四項訓練證書取代;參訓領證資格為領有油輪及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者,得以熟悉液體貨船訓練證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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