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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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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農金字第1025080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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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
陸上養殖。
(三)
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
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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