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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農金字第1025080170號

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 陸上養殖。

() 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 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