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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勞中二字第1020201807號

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16樓。

() 電話:(04)22595700223

() 傳真:(04)2259211822551662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潘世偉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辦理考試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係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次為配合技能檢定職類試題及材料調整之需要,有必要調整術科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網路架設」職類乙級術科收費標準:本職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訂定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規範各級別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條件,具有法規性效力。配合法規及專業技能提升之需要,故新開辦「網路架設」職類乙級,以提升相關技能,符合產業技術需求。

二、 調整「手語翻譯」職類丙級術科收費標準:因應本職類新增乙級規範,原丙級規範配合進行修訂,丙級術科測試由原定三站調整為二站,監評人力減少,所需人事成本隨之變動,有必要調整術科收費標準。

三、 新開辦「金屬成形」職類丙級術科收費標準:因應產業設備快速升級,對於板金從業人員技術轉為多能要求,業界亟需板金相關技術人才,除積極提供測試內容專業意見外並評估設置術科檢定場地,以利通過測試人員之技術符合業界需求,併可鼓勵員工參與檢定,提昇員工技術層次。爰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編訂工作,將板金及機械板金二職類之職類範圍予以歸納、整合及擴充,另行訂定金屬成形職類,以因應產業界金屬加工從業人員之需求。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