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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中華民國102517
台關調字第10210106101

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二點

署  長 王 亮

 

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