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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617
原民教字第10200317832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9349日原民教字第0930009804號函

941221日原民教字第0940037147號令修正

9575日原民教字第09500200301號令修正

9649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8531號令修正

97425日原民教字第0970021142號令修正

98925日原民教字第09800449901號令修正

100818日原民教字第1001044167號令修正

102617日原民教字第10200317832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原住民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就讀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學期就讀費用。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三、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四、 本要點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補助且不得重複申領。

五、 本要點與地方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得同時補助。但每人每學期之補助總額,不得高於應繳之學期收費總額。

六、 本要點之補助,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為申請人。

            本要點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四月二十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文件,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本要點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幼兒園報送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縣(市)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就讀費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