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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75
農林務字第1021741880

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活化休耕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降低依賴進口材,促進菇蕈、紙漿及木材買賣、利用相關產業發展,推行短期經濟林造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適用農地: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四、 農民資格條件:

() 農民種植林木應與契作單位簽訂契作契約書。

() 前款契作單位包括菇蕈、紙漿及木材買賣、利用等相關產業之協會、廠商、合作社(場)、農會、產銷班及大佃農。

七、 苗木種類及栽植基準:

() 樹種: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桉樹。

() 株數:

1、 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每公頃栽植二千五百株,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2、 桉樹:每公頃栽植二千株,以行距二.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 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保留三公尺之緩衝帶。

九、 苗木配撥:

() 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格式二)於造林季節前(北部一月底前、中部二月底前、南部三月底前、東部九月底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通知申請農民限期領取苗木。

() 農民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

() 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苗木培育情形提供。

() 同一造林地每一契作(六年)造林期間申請免費苗木,以一次為限。

() 契作桉樹期滿,林木砍伐後,第二次及第三次續訂契作桉樹時,因桉樹可自行萌蘗,得申請補足苗木至每公頃二千株。

十、 契作契約書存續中,經各公所檢測符合下列規定者,每期作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新臺幣三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合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一年二個期作者,共計新臺幣九萬元;一年一個期作者,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新臺幣三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合計新臺幣六萬元。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 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視地形調整,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桉樹以行距二.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

() 每公頃林木成活株數需達百分之五十(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一千二百五十株;桉樹:一千株)以上。

() 造林地內無其他設施或農、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