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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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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職業字第102350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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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 長 林三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非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臺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申請補助案每年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二)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以全職進用),應具備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學歷證明文件者。補助薪資之標準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暨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之業務促進員給薪標準給薪,並依「就安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
(三)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之設備,以租賃方式辦理,二萬元以下設備得以購置。
六、申請補助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應備下列文件:
(一)
基本文件:
1、
申請書。
2、
就業服務計畫書。
3、
立案證書影本。
4、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5、
組織章程。
6、
就業服務中心要求提送之相關資料供審。
(二)
就業服務計畫書內容:
1、
計畫目標。
2、
辦理就業服務內容項目及方式(請詳細說明具體措施)。
3、
達成目標之效益,並有量化衡量之標準。其量化之標的應包含下列衡量基準:
(1)
受理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
(2)
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
(3)
就業服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
(三)
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分配表。
(四)
經費預算:申請補助單位,以同一事項或活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申領相關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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