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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一條、「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第一條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一條、「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第一條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授權依據。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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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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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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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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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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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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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依據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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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之授權依據。
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第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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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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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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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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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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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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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依據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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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之授權依據。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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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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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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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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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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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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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依據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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