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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2722
台財庫字第10203689540
台內社字第10202652350

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及「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及「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張盛和
部  長 李鴻源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銀行。

第三條之一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前項分配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盈餘,採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一、先行撥付:

() 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預算編列合計數,於二月至十一月份,按月平均撥付;其中百分之十五平均分配;另百分之二十五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銷售比重分配;其餘百分之六十,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該二項指標以前二年度支用於設算現金給付以外之其他項目支出金額為分配基準)、兒童、少年、老年等三類人口數,及特殊境遇家庭戶數等六項社福指標各按百分之十權數進行分配。

() 如發行機構按月結算之盈餘高於當月先行撥付數時,其結餘數應存入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保管;如結算盈餘低於先行撥付數時,應由前開專戶結餘數調節撥付之,如無結餘數或累計結餘不足撥付時,則按當月實際可分配盈餘進行撥付。

() 二月至十一月份累計先行撥付數如未足額撥付時,應以十二月份及次年度一月份結算盈餘依序填補之;如仍有不足且當年度發行機構結算之財務盈餘未達其保證盈餘之八成時,應按保證盈餘八成或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預算編列合計數其較低者,於次年度一月份調整撥付之。

二、另為撥付:

() 按前款方式進行盈餘撥付後,如仍有賸餘,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份或次年度一月份,依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成績為分配依據,並以每五分作為分配級距,考核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撥付六千萬元;九十分至未滿九十五分者,撥付五千萬元;八十五分至未滿九十分者,撥付四千萬元;八十分至未滿八十五分者,撥付二千五百萬元;未滿八十分者,撥付一千萬元。如不足撥付時,應按各分配級距,等比例調降之。

() 當年度結算盈餘於辦理「先行撥付」及「另為撥付」後,如仍有賸餘,再依先行撥付之分配指標權重於次年度一月份進行分配。

第 五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指下列各款:

一、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

二、農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四、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五、以中央定額設算之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十五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將應追回款項於指定期限內撥入指定帳戶。

                                前項追回款項,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依第三條之一所訂盈餘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十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