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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台關緝字第1021015882號

修正「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屬關稅局複驗貨櫃(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複驗貨櫃(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複驗貨櫃(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王 亮

 

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複驗貨櫃(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 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應本於職權執行複驗作業,並通知所轄各關政風室視人力狀況派員配合辦理。

三、 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應不定期就已完成查驗且已於電腦註記驗畢之報單,參酌關務署於海、空運系統建置之相關資料,作為選案參考因子,辦理選案複驗。

四、 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應通知原查驗單位,並會同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至貨櫃(物)卸存處所辦理複驗。但必要時,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得指定其他適當之處所進行複驗。

                   船(機)邊驗放案件,由各關機動稽核(儀檢)組機動巡查課與驗貨關員以會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