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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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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健保企字第1020037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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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第二點
局 長 黃三桂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依本法所訂之罰鍰,保險人應填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罰鍰處分書」送達處分相對人。並先依保險人所登載之通訊地址寄發,次寄送至其住居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罰鍰處分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投保單位代號(或醫事服務機構代號)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二)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應於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四)
依本法按次連續處罰,其須限期改善者,應載明改善內容、期限,完成改善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五)
處分相對人對該處分書所載之事實若有不服,於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得依本法第六條之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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