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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 縣(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得獎機關,得將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獎金,分撥轄內績優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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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 縣(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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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 鑒於各地方政府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日趨繁重,而囿於地方施政規劃,管理相關經費增加有限,為期各得獎機關確實分配及運用本獎金,加強國內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推動與執行,提昇人員專業知能及行政品質,強化基層人員配備及設備等,故增訂第三項得奬機關之獎金得分撥績優鄉(鎮、市、區)公所,另現行條文第三項移至第四項,並增訂不得用於國外參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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