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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288
農水保字第1021861501

主  旨:預告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wcb.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水土保持局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6

() 電話:049-2347453

() 傳真:049-239433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查本辦法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為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給予獎勵所訂定。為期各得獎直轄市、縣(市)機關確實將該獎金運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之推動與執行,提昇人員專業知能及行政品質,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訂得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獎金分撥轄內績優鄉(鎮、市、區)公所及限制獎金用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之規定。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 縣(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得獎機關,得將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獎金,分撥轄內績優鄉(鎮、市、區)公所

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 縣(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 鑒於各地方政府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日趨繁重,而囿於地方施政規劃,管理相關經費增加有限,為期各得獎機關確實分配及運用本獎金,加強國內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推動與執行,提昇人員專業知能及行政品質,強化基層人員配備及設備等,故增訂第三項得奬機關之獎金得分撥績優鄉(鎮、市、區)公所,另現行條文第三項移至第四項,並增訂不得用於國外參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