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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827
部授食字第1021350307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署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修訂「氯四環黴素(Chlortetracycline)、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及四環黴素(Tetracyclin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及乳;家禽類脂等十八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雙氫鏈黴素(Dihydrostreptomycin)/鏈黴素(Strept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十八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修訂「紅黴素(Erythr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修訂「健他黴素(Gentami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五、 增訂「人絨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六、 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及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七、 增修訂「林可黴素(Linc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八、 增訂「那寧素(Narasin)」在牛、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九、 增修訂「新黴素(Ne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十、 增訂「孕馬血清性腺激素(Pregnant Mare Serum Gonadotroph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一、 增訂「黃體酮(Progesteron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二、 增修訂「磺胺劑(Sulfa drugs)」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三、 增訂「Thiabendazole」在馬之肌肉、肝、腎、脂及山羊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四、 增訂「托芬那酸(Tolfenamic acid)」在牛及豬之肌肉、肝、腎、脂及牛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十五、 增訂「泰拉黴素(Tulathromycin)」在牛及豬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照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