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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署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修訂「氯四環黴素(Chlortetracycline)、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及四環黴素(Tetracyclin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及乳;家禽類脂等十八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雙氫鏈黴素(Dihydrostreptomycin)/鏈黴素(Strept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十八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修訂「紅黴素(Erythr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修訂「健他黴素(Gentami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五、
增訂「人絨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六、
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及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七、
增修訂「林可黴素(Linc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八、
增訂「那寧素(Narasin)」在牛、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九、
增修訂「新黴素(Ne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十、
增訂「孕馬血清性腺激素(Pregnant
Mare Serum Gonadotroph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一、
增訂「黃體酮(Progesteron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二、
增修訂「磺胺劑(Sulfa
drugs)」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三、
增訂「Thiabendazole」在馬之肌肉、肝、腎、脂及山羊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四、
增訂「托芬那酸(Tolfenamic
acid)」在牛及豬之肌肉、肝、腎、脂及牛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十五、
增訂「泰拉黴素(Tulathromycin)」在牛及豬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照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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