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2912
經能字第10203823320

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張家祝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本基金之補助範圍以下列各項工作必要支出為限:

() 探勘油氣必要之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等測勘調查及研究。

() 探勘開發油氣之鑽井作業。

() 其他與油氣探勘、開發相關之項目,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差旅費、維護費、新增之必要設備費等,其中人事費含薪俸、工資及津貼,但不得支付退休金、資遣費及任何意外事件之賠償、撫卹暨喪葬費用。

           接受本基金補助之礦區,其發生礦場安全事故或礦區災害之支出,概由申請人負責,不得在本基金補助經費內報銷。

七、 申請者提送之計畫書,能源局應先審查第四點申請者資格後,由石油基金管理會部分委員及國內外相關專家或學者共七人以上,組成評審委員會共同審查;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且平均總分超過七十分者,為合格計畫並給予補助;其補助金額比例應以評審委員建議百分比平均數核給(四捨五入取整數)。

         評審委員與申請者有利害關係存在時,應自行迴避申請計畫之審查。

         第一項審查結果有附修正意見時,申請者應依能源局通知辦理修正。

八、石油基金當年度用於補助探勘開發之預算總額,由能源局於石油基金預算項下編列。

         個別計畫按年度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補助探勘開發預算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經評審委員會審查,認有特別探勘價值者,得不受限制。

十一、  計畫經核准補助者,如遇不可抗力致未能於合約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或依探勘結果認為仍有繼續探勘開發價值存在時,而未能於全程計畫期限內探明,可為展延之申請。

                 前項展延期限,其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時,即為終止;其於探勘結果認為仍有繼續探勘開發價值存在時,依探勘所在地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數及期限為限。

                 第一項展延之申請,應以書面敘明展延理由、展延期限,並附獎勵探勘開發實績報告等資料,各年度計畫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能源局提出;全程計畫應於全程計畫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能源局提出。

                 遇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因素而無法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至遲不得超過合約約定各年度計畫或全程計畫之截止日。

十五、  補助之計畫,對石油及天然氣探勘開發之圖幅及紀錄等資料,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對外發表。但為國外探勘開發計畫或受補助者非礦區經營人,礦區所在地法規或經營人合約另有規定或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