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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中華民國102926
交航字第10250130481

修正「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第三十四條附件四,名稱並修正為「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附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第三十四條附件四

部  長 葉匡時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第三十四條附件四
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四 條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第 五 條            維修廠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檢定:

一、維修廠手冊。

二、品質管制手冊。

三、維修能量表:依檢定類別,載明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型別、製造者、型號。

四、維修廠組織系統表與管理及督導人員姓名職稱名單。

五、廠房與設施說明及廠址。

六、以合約委託其他個人、團體或維修機構執行維修作業者,應以清單載明支援廠商名稱、地址及支援維修作業之項目。

七、訓練計畫。

                                維修廠申請檢定時應備妥裝備、人員、技術資料、廠房及設施,供民航局檢查。如申請人報經民航局備查與其他個人、團體或維修機構簽訂合約,提供所需之裝備者,應於檢定及執行維修作業時,備妥合約中所述之裝備。

                                維修廠設立地點於國外者,申請檢定證書及檢定類別,除應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受委託維修我國籍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委託維修合約或意向書。

二、該國民航主管機關之維修廠檢定合格證明文件。

三、其從事有關危險物品之作業人員或支援廠商,完成依最新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訓練之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維修廠營業不得違反檢定證書所核可之檢定類別及營運規範,並應於維修廠內備妥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供大眾查閱及民航局查驗。

                                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但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其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檢定證書持有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向民航局提出換證申請,未於六十日前提出換證申請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檢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撤銷或廢止時,檢定證書持有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未於三十日內繳銷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之。

                                檢定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維修廠應敘明理由檢附證明或檢送原檢定證書,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換發。

第 九 條            民航局得頒發以下限定類別予維修廠。其檢定類別得限定於某一種特定型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某一特定製造廠生產之所有零件之維修:

一、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機體。

二、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發動機。

三、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螺旋槳。

四、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儀表。

五、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無線電裝備。

六、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附件。

七、起落架組合件。

八、特定製造廠之浮筒。

九、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旋翼葉片。

十、航空器織布類蒙皮維修。

第二十七條            維修廠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經報請民航局備查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性安全等級為目標。

                                  前項之安全管理系統(如附件三之一)應清楚界定維修廠各層級組織所應負之安全責任,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之一          維修廠執行危險物品維修作業,應依作業性質訂定訓練計畫並於維修廠手冊中規定管理督導機制,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維修廠應取得航空器使用人處理危險物品作業之授權並完成航空器使用人危險物品裝載之訓練,其直接監督或作業之人員,始得執行危險物品維修作業。

                                      維修廠委託支援廠商執行前項維修作業時,應告知航空器使用人危險物品作業之特殊限制或許可後,該支援廠商始得執行其業務。

第三十三條之二          維修廠應確保其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不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有影響檢查作業標準之情形,並應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執行抽檢,檢測紀錄應存檔備查。

                                民航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維修廠作業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

                                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標準如下:

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

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前項檢測不合格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而未逾前項第二款規定標準者,不得從事維修作業;拒絕檢測者,亦同。

                                第二項麻醉藥物及酒精之檢測,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之一

維修廠應建立維持安全之安全管理系統(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安全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其實施架構並應與組織之規模及業務複雜度一致。

一、 安全政策及目標

() 管理階層之承諾及責任

          維修廠應對其組織之安全政策訂定符合國內法規及國際規範之規定,並由負責之管理人員簽字承諾。安全政策應反映出維修廠對安全之承諾,包括為實施安全政策提供必要資源之明確說明及以顯而易見之方式傳達予整個組織。安全政策包括安全報告程序、明確說明不可接受之行為類型、得減輕或免除紀律處分之行為等。安全政策應經定期審查,以確保其妥適性及有效性。

() 安全責任

          維修廠應明確界定權責主管(accountable executive)所負之安全責任,並確定管理階層及所有職員相應之安全責任。包括安全責任、責任制度與授權等應以書面明確規範並傳達予整個組織及各層主管授權處理自承安全風險決定之範圍。維修廠,除其他職責之外,對實施並保持安全管理系統負最終之責任。

() 任命關鍵安全人員

          維修廠應指定一名安全經理,作為實施並確保有效安全管理系統之負責人及協調人。

() 協調緊急應變計畫

          維修廠應訂定並確保擁有一個有序且有效之緊急應變計畫,以利由正常作業轉換為緊急狀態,再恢復為正常作業。該作業並應與其他航空組織之同類應變計畫作良好協調。

() 安全管理系統文件

          維修廠應訂定一個經管理者核准之安全管理系統實施計畫,並對其安全管理之作法詳加闡述,以實現該組織所設定之安全目標。維修廠並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文件,用以敘述安全政策與目標、安全管理系統要求、安全管理系統措施與程序、責任制度、措施與程序之責任、授權及安全管理系統之輸出。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存一份安全管理系統手冊(SMS Manual, SMSM),作為安全管理文件系統之一部分,並將其安全管理做法傳達予整個組織。

二、 安全風險管理

() 識別危害因子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持一程序,用以識別作業中之危害因子;該危害因子必須與被動式(reactive)、主動式(proactive)或預測式(predictive)安全資料蒐集方式相結合。

() 安全風險評估及緩解措施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持一程序,用以對作業中之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及控制。

三、 安全保證

() 安全績效之監測及評估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持一檢驗該組織安全效績並核實安全風險管制措施有效性之方法。組織安全管理系統之績效應基於安全效績指標與安全效績目標予以檢驗。

() 改變管理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持一程序,以識別組織內對既定程序及作業可能產生影響之改變,以及在實施改變前,對確保安全績效之各項安排加以描述,檢討取消或修改因環境變化而不再需要或不再有效之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 持續改進之安全管理系統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持一程序,以識別安全管理系統低於標準績效之原因及確定安全管理系統運作低於標準績效之影響,並消除或緩解這些原因。

四、 安全提升

() 教育及訓練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持安全訓練計畫,以確保全體人員得到適當之訓練並勝任安全管理系統之職責。安全訓練之內容應與個人參與安全管理系統之程度相符。

() 安全交流

          維修廠應訂定並保持一正式安全交流之方法,以確保全體人員充分瞭解安全管理系統、傳達重要安全資訊,並解釋採取某項特殊安全措施或推行或修正某項安全程序之原因。

 

 

 

附件四

                                                                  維修廠檢定費用收取方式

檢定費用收取方式說明如下:

一、 國外申請人申請民航局發給檢定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規費(如表一)及檢定申請規費(如表二)。經民航局審查須派員赴國外實地執行檢定者,應再繳納檢查人力規費(如表二)及作業費(如表三);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二、 國內申請人:申請於國內發給檢定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規費(如表一)。

表一、證書規費

收費項目

費用額度

備註

維修廠證書費

2,000

一、 證書規費包括維修廠證書費及檢定類別規費

二、 檢定類別規費依申請檢定類別數量計算,以每一類別新臺幣1000元(初次)、新臺幣500屆期計算:

        例如:申請機體、發動機及附件維修能量初次檢定,證書規費為

        2000 + 1000 * 3 = 5000新臺幣

        換證檢定,證書規費為

        2000 + 500 * 3 = 3500新臺幣

檢定類別規費

初次

每一類別

1,000

檢定類別規費

屆期

每一類別

500

單位:新臺幣元

 

 

表二、檢定申請規費及檢查人力規費

收費項目

費用額度

備註

檢定申請規費

1,500初次檢定

1,200換證檢定

 

檢查人力規費

245每人每日

本項費用係依據民航局派遣前往國外執行檢定作業之總人數及總出差日數核算之。

單位:美元


表三、作業費

本項費用依據民航局派遣前往國外執行檢定作業之總人數及總出差日數核算如下:

作業費=[基本作業費(A)+單日作業費(B)× 總出差日數] × 總人數。

派遣地點

基本作業費(A

單日作業費(B

北亞地區

       600

316

中亞地區

       1,777

289

南亞地區

       700

199

歐、澳地區

       1,833

167

北美地區

       1,300

218

南美地區

       2,700

238

單位:美元

說明:如因派遣地區條件特殊,以致作業費金額不足以負擔檢定人員實地執行檢定之費用時,此項作業費依實地執行檢定之實際衍生費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