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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2108
環署土字第1020086969

主  旨:預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8條第1項及預算法21條。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1012

() 電話:(02)23832389分機8212

() 傳真:(02)2370574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沈世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授權,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亦配合檢討修正,並於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發布。

鑒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過程需時甚久,且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措施所需資金甚鉅,非一般中小企業所能負擔;且污染風險難以掌握,銀行融資意願甚低,造成業者雖有意願投入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卻無資金來源之困境,成為業者投入污染預防與整治之阻力,間接導致業者不願配合,致使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難以推行,甚而導致污染擴大。

為有效發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功能,加速推動污染預防與整治,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增列第十二款「關於辦理各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等文字,以增加基金用途,業者推行之預防及整治工作如符合本署政策項目者可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協助其取得信用保證,降低融資門檻,促使業者積極投入污染預防與整治,確保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項與第十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查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監督、訂定計畫、審查計畫、調查計畫、評估、實施計畫、變更計畫支出之費用。

二、 基金求償及涉訟之相關費用。

三、 基金人事、行政管理費用、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工作人事費用。

四、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工作費用。

五、 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及執行成效之稽核費用。

六、 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之相關費用。

七、 土壤、地下水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之相關費用。

八、 關於徵收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相關費用。

九、 關於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費用。

十、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研究、推廣、發展、獎勵、補助及貸款相關費用。

十一、 關於補助及貸款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工作事項。

十二、 關於辦理各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

十三、 其他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費用。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項與第十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查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監督、訂定計畫、審查計畫、調查計畫、評估、實施計畫、變更計畫支出之費用。

二、 基金求償及涉訟之相關費用。

三、 基金人事、行政管理費用、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工作人事費用。

四、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工作費用。

五、 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及執行成效之稽核費用。

六、 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之相關費用。

七、 土壤、地下水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之相關費用。

八、 關於徵收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相關費用。

九、 關於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費用。

十、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研究、推廣、發展及獎勵費用。

十一、 關於補助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事項。

十二、 其他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費用。

一、 為有效發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功能,加速推動污染預防與整治,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增列第十二款「關於辦理各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等文字,以增加基金用途,業者推行之預防及整治工作如符合本署政策項目者可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協助其取得信用保證,降低融資門檻,促使業者積極投入污染預防與整治,確保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二、 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