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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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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經標一字第10210026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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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
局 長 陳介山
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相關工作報告資料、原始憑證、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通過後,憑開立之收據或發票核實一次撥付補助款。
前項原始憑證,補助款部分應檢附正本;自籌款部分檢附影本。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單位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得由受補助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局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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