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102111
經標一字第10210026830

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

局  長 陳介山

 

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相關工作報告資料、原始憑證、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通過後,憑開立之收據或發票核實一次撥付補助款。

            前項原始憑證,補助款部分應檢附正本;自籌款部分檢附影本。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單位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得由受補助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局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