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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軍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轉銜輔導實施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軍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轉銜輔導實施規定」
部 長 嚴 明
部 長 蔣偉寧
國軍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轉銜輔導實施規定
一、
目的:為使國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如期、如質推動,協助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適應部隊生活,藉與教育部合作鏈結,執行入營前先期掌握、進訓中輔導協助及結訓後轉介銜接等三階段轉銜輔導作為,以建構完善心理輔導網絡及個案追蹤協處機制,確保身心健康,訂頒本實施規定。
二、
權管單位:
(一)
國防部為政治作戰局,各司令部及接訓單位為所屬心理衛生中心。
(二)
教育部為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及各大專校院。
三、
實施對象:寒、暑假期間大專校院學生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
四、
接訓單位:
(一)
第1階段入伍訓練:分由陸軍步兵旅及海軍新訓中心等單位接訓。
(二)
第2階段專長訓練:分由陸、海、空軍及憲兵所屬兵科學校與專責部隊等單位,負責初、中級專長訓練。
五、
轉銜輔導作法:區分入營前、進訓中及結訓後三階段(流程圖如附表1)。
(一)
入營前: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負責,並指導各大專校院執行。
1、
役男入營前30日,由各大專校院主動掌握校安事件通報或長期受輔且申請進訓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學生、徵兵檢查、軍種兵科抽籤、接訓單位及進訓日期。
2、
役男入營前20日,由各大專校院針對上述校安事件通報或長期受輔學生,評估是否轉介部隊追蹤輔導需求。
3、
經評估有轉介部隊需求時,應由輔導人員向學生徵得告知同意後(獲得當事人同意接受轉介),繕造及彙整轉銜輔導名冊(名冊如附表2),於役男入營前10日以密級公文函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辦理。
4、
如學生不同意轉介,但評估具危及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險顧慮時,得依相關法規納入轉介對象,併上述名冊及作業時程,以密級公文函送國防部辦理,持續由國軍接訓單位追蹤輔導協助,確保個人安全。
5、
國防部接獲各大專校院密函名冊後,於入營前3日依軍種、進訓單位分類,同時將名冊電子檔及密級公文傳(函)送各司令部指導接訓單位心衛中心追蹤關懷輔導協助。
(二)
進訓中: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並指導各司令部及接訓單位辦理。
1、
接訓單位心衛中心於渠等入營當日,應即指導所屬基層單位主官(管)掌握渠等身心狀況,完成個別晤談、家屬聯繫、安排雙輔導人及掌握重要他人資訊等作為,協助適應部隊生活。
2、
依據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入伍及專長訓練課程時數規劃,由各接訓單位實施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如次:
(1)
入伍訓練:由輔導長實施「環境適應」課程1小時,另由心輔官實施「自傷防治」、「壓力調適」、「情緒管理」課程及施測「大學生心理健康量表」各1小時。
(2)
專長訓練:由心輔官實施「自傷防治」課程及施測「大學生心理健康量表」各1小時。
3、
經各大專校院轉介而納管為特別個案,或經單位量表篩檢、主動發掘、個案求助之各類個案,依據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規定,相關作法如次:
(1)
一般個案:基層單位主官(管)每2週定期實施關懷面談乙次,單位心衛中心應進行人工檢核、實施晤談後,評估是否需持續納管和追蹤輔導,且不定期透過電話訪談、巡迴教育或走訪基層時機予以關懷追蹤,主動發掘問題適處。
(2)
特別個案:基層單位主官(管)每週至少實施關懷面談乙次,單位心衛中心每2週至少實施晤談輔導乙次,如經多次輔導評估無顯著改善者,應即轉介至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國軍醫院精神科尋求醫療協助。
4、
訓練期間,受訓役男如肇生自傷案件(已、未遂)、性侵害、藥物濫用或重大意外事件(含家屬)等,除依國軍心輔三級防處作法及部頒心輔相關規定落實執行外,應即通知個案所屬學校,主動徵詢個案在校生活、人際及課業等與案件有關之訊息,俾利後續輔導處遇。
5、
結訓前1週,單位心衛中心應再度評估大專校院轉介或單位主動納管之特別個案,如需持續追蹤輔導者,應逐一徵得個案同意後簽具轉介同意書(如附表3),完成個案轉介摘要表(如附表4)及轉銜輔導名冊(如附表5),結訓前將轉介摘要表以密級公文函送個案所屬學校,同時將名冊傳送各司令部後呈報國防部。
6、
針對具有危及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安全顧慮者,單位心衛中心結訓前1週除完成上述作為外,應同步電話聯繫家屬及所屬學校(聯繫方式請查詢教育部大學校院一覽表資訊網http://ulist.moe.gov.tw),告知個案身心狀況及後續輔導注意事項;如個案不同意轉介且未簽具轉介同意書者,為保障個案安全,單位得依相關法規,主動納入轉介對象、名冊及聯繫家屬與所屬學校,使輔導作為無縫接軌。
(三)
結訓後: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並指導各司令部及接訓單位辦理。
1、
國防部接獲各司令部呈報轉介各大專校院之特別個案名冊後,應於1週內以密級公文函送教育部指導所屬各大專院校接續辦理。
2、
各接訓單位官兵輔導(含量表)資料存管,第1階段新訓單位,應於1年後配合渠等再次入營完成專長訓練後,續依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規定,屬一般官兵者於專長結訓後即可銷毀,屬一般個案須存管1年,特別個案須存管3年,自傷個案須存管5年,上述銷毀作為,均需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始可辦理。
3、
各接訓單位心衛中心應配合各大專校院需求,在專業倫理及個案保密原則下,提供個案在營期間各項生活及輔導諮詢,協助學校後續輔導處遇,惟不得涉及與輔導無關之個人隱私。
六、
一般規定:
(一)
各單位人事、作戰、後勤、訓練及督察、軍法、軍醫等部門,應配合本案作法,協助單位基本資料查詢、健全內部管理與幹部領導統御、性平教育宣導、衛哨勤務、營舍安全、械彈管制、訓練課程規劃(或調整)及軍法紀教育、法律諮詢、人員就診、住院醫療、出院追蹤、自傷防治等事項,以完善各項協處與照護作為。
(二)
役男進訓期間,各級確依國軍心輔三級防處作法(如附表6),落實初級預防發掘、二級協力輔導、三級轉介醫療等作為,協助適應部隊生活,確保身心健康。
(三)
各單位執行相關輔導作為(如個別晤談、家屬聯繫、雙輔導人作法等),基層單位除個別晤談內容完成輔導紀錄存管外,其餘作為應翔實登載於政戰工作紀要;另心衛中心應完成授課及輔導紀錄存管。
(四)
各單位執行情形,均納入單位個案輔導成效統計,並於每月5日前登錄於國軍心理輔導資訊系統,本部將配合年度各項輔訪時機驗證執行情形。
附表1
三階段轉銜輔導作法流程圖

附表2
(學校全銜)轉銜輔導名冊

附表3
(單位全銜)「心理衛生中心」個案轉介同意書

附表4

附表5
(單位全銜)轉銜輔導名冊

附表6
國軍心輔三級防處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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