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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台內建研字第1020850796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第7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10條及第11條。

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第7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建築研究所網站(http://www.abri.gov.tw)訊息公告項下。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13樓。

() 電話:02-89127890分機303

() 傳真:02-8912783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鴻源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及一百年二月十日兩次修正,鑑於各實驗室陸續建置實驗設施並新增多項檢測技術,同時因電價調整及部分實驗設施流程簡化致成本變動,為期符合產業需求並提供更具彈性之服務內容,爰擬具本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因應產業需求新增「設備使用」之服務項目,配合增加說明本收費標準費用收取內容。另新增檢測技術及部分檢測項目成本調整,配合增修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修正條文第七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

二、 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 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之費用。

二、 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 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為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爰修正第一款,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 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 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 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 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前項設備使用之管理注意事項,由本所另定之。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 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 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 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 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配合第二條修正,於第一項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以及第二項增訂另定設備使用管理注意事項之依據。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為了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及第二條增訂「設備使用」服務項目,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

 

 

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附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

 

 

 

 

 

 

 

現行附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