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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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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台內建研字第1020850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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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第7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第11條。
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第7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建築研究所網站(http://www.abri.gov.tw)訊息公告項下。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三)
電話:02-89127890分機303。
(四)
傳真:02-8912783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鴻源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及一百年二月十日兩次修正,鑑於各實驗室陸續建置實驗設施並新增多項檢測技術,同時因電價調整及部分實驗設施流程簡化致成本變動,為期符合產業需求並提供更具彈性之服務內容,爰擬具本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因應產業需求新增「設備使用」之服務項目,配合增加說明本收費標準費用收取內容。另新增檢測技術及部分檢測項目成本調整,配合增修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修正條文第七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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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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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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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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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
二、
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
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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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之費用。
二、
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
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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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爰修正第一款,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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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
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
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
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
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前項設備使用之管理注意事項,由本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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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
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
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
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
定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占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實驗場地費或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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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二條修正,於第一項增訂「設備使用」之文字,以及第二項增訂另定設備使用管理注意事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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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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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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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配合國內業界及廠商之技術服務需求,及第二條增訂「設備使用」服務項目,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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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附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
  


現行附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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