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勞職管字第1020509971號
|
|
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附件三
主任委員 潘世偉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附件三
附件三
陪同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
資格條件
|
工作事項
|
注意事項
|
|
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依法得在我國合法工作者,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律師、社工師、心理師執照及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照。
二、
具勞工、社會、法律、心理等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
具前款以外系所之大專校院畢業,三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四、
高中畢業,具五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
一、
注意詢問環境,應以隔離或間接之方式詢問,必要時,得代當事人請求改善詢問環境。
二、
於詢問過程中,注意訊問內容是否妥適,並適時代當事人補充意見。
三、
於筆錄製作完成後,協助確認筆錄內容是否與詢問內容相符,若有不符情形者,應代當事人請求更正。並於確認筆錄完成後,以在場人身分於筆錄上簽名。
四、
詢問完畢,案件如需再移送上級機關或逕送司法機關確認者,應繼續陪同當事人至全案詢問確認完成止。
|
陪同詢問是整個保護流程之一,陪同人員於執行公務時,主要係協助當事人主張陳述,提醒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應保持中立、公正之態度,不得干擾行政機關公權力之執行。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