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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1119
臺教高(一)字第1020167008A

主  旨:預告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大學法第四十一條。

三、「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電話:(02)77365876

() 傳真:(02)2397694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蔣偉寧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大學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落實人民知的權利,爰修正本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為落實人民知的權利,明定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含學校辦學特色、績效與發展願景、畢業生流向及財務資訊等重要資訊。且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公告學校各項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增訂第二項)

二、 有關大學應公開之校務資訊細部內容,授權教育部訂定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以利學校遵循。(增訂第三項)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並對外公告。

前項所稱校務資訊包括學校辦學特色、績效與發展願景、畢業生流向及財務資訊等重要資訊。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依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公告學校各項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

前項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並對外公告。

一、 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明定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含學校辦學特色、績效與發展願景、畢業生流向及財務資訊等重要資訊。且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公告學校各項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以落實人民知的權利,爰增訂第二項。

二、 有關前述大學應公開之校務資訊細部內容,授權教育部訂定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以利學校遵循,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