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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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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農水保字第1021861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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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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