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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6樓。
(三)
電話:(04)22595700轉203。
(四)
傳真:(04)22592118。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潘世偉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辦理考試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係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次為配合技能檢定職類試題及材料調整之需要,有必要調整術科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調整「汽車修護」職類甲、乙、丙級術科收費標準:「汽車修護」職類,近年來為迎合市場技能需求,前經修正試題惟收費標準未隨之調整,近年因物料、汽油價格調漲,原收費標準已不敷成本,為使本職類順利辦理,爰修訂「汽車修護」職類甲、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術科測試費用
二、
調整「女裝」職類甲、乙級術科收費標準:因應本職類術科測試試題之測試時間已明顯縮短(甲級從十五小時縮減為八小時、乙級從十四小時縮減為六小時),且術科測試試題分別由五題降為三題,故原訂材料費、監評費、工作人員等相關費用隨之變動,故有必要調整術科收費標準,以達到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
調整「金銀珠寶飾品加工」職類乙級術科收費標準:「金銀珠寶飾品加工」職類之加工專業技術、材料及設備等不斷提升,為了順應時代需求及增進相關工藝技術領域,前經修正試題後未再調整收費標準,然近年因貴金屬類物料價格上漲,原定之收費標準已無法負荷,為使本職類能順利持續辦理,故辦理本職類乙級檢討相關規費項目,修正「金銀珠寶飾品加工」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術科測試費用。
四、
新增「手語翻譯」職類乙級術科收費標準:重視身心障礙者福利及人權,已是當前全球的普世價值觀,各國政府無不將之視為施政重點,我國相關福利服務之質量亦大幅提升,其中建構聽障者無障礙溝通環境所賴之手語翻譯服務,九十二年以前缺乏相關認證規範而無法適切滿足。為確保服務聽障者在溝通上之品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九十三年度起開辦丙級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於一百零一年修訂本規範增列乙級,以提供手語翻譯專業認證明確之基準。
五、
新開辦「金屬帷幕牆」職類帷幕牆項丙級術科收費標準:因應建築業蓬勃發展,維持建築外觀窗型美觀大方、堅固耐用及防盜功能、於八十五年一月九日公告實施「鋁門窗」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另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告實施「帷幕牆施工」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又鑑於國內產業多涵蓋該兩項業務,隨機具設備進步及技術精進,有整合必要,故將該二職類進行整併為「帷幕牆施工」職類帷幕牆項及鋁門窗項,以符業界需求,一百零三年將先行開辦「帷幕牆施工」職類帷幕牆項技術士技能檢定。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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