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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21213
臺教社(一)字第1020175628B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  長 蔣偉寧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原則:

() 部分補助為原則:

1、 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 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 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 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經費重複申請。

() 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 申請推動社區大學發展計畫者,應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並以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目的,且未接受各縣市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作業:

1、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 學習型城鄉計畫、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計畫、新移民學習中心營運及推展計畫及社區婦女教育計畫,均依本部公告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程為準。

() 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每年申請一次,每次最多四案。

  申請文件:活動計畫一式八份。

2、 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民間團體:

() 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 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一式四份。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 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

() 審查作業:

1、 審查方式:

() 由本部採行政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審查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案,本部得視需要現場勘查後,再行決定補助。

2、 審查原則:

() 審查活動目的與必要性、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

()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合本原則之規定、內涵欠詳實或表件欠缺。

  前一年度獲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逾期申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休閒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及童軍慶祝活動。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申請補助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長而無法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畢。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銷、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