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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1231
部授食字第1021351962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署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修訂「安默西林(Amoxicill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及家禽類蛋等六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安比西林(Ampicillin)、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康黴素(Kanamycin)、左美素(Levamisole)、林可黴素(Lincomycin)及泰妙素(Tiamulin)」在家禽類蛋;「拉薩羅(Lasalocid)」在雞蛋共七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修訂「安保寧(Amprolium)」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及家禽類蛋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訂「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在豬及雞之肌肉、肝、腎等六項殘留容許量。

五、 增修訂「芐青黴素及普羅卡因芐青黴素(BenzylpenicillinProcaine benzylpenicillin)」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及乳等十項殘留容許量;本標準中配尼西林(Penicillin)係指PenicillinG(即Benzylpenicillin之其他同義名),考量Benzylpenicillin之標準已重新評估,原配尼西林之殘留容許量配合刪除。

六、 增訂「培可黴素(Bicozamycin)」在牛、豬及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七、 增訂「Cefuroxime」在牛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八、 增修訂「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及四環黴素(ChlortetracyclineOxytetracyclineTetracycline)」在十足目、龜鱉目、無尾目之肌肉等九項殘留容許量;本標準備註二亦配合修正。

九、 增修訂「氯吡啶(Clopidol)」在牛、綿羊、山羊、雞、火雞之脂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 增訂「氯噁唑西林(Cloxacillin)」在綿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乳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十一、增訂「Diaveridine」在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二、增修訂「衣索巴(Ethopabate)」在雞之脂、其他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三、增修訂「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在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四、增修訂「氟尼辛(Flunixin)」在馬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五、增訂「Hydrocortisone」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山羊之乳等十一項殘留容許量。

十六、增訂「Josamycin」在豬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十七、增修訂「馬杜拉黴素(Maduramicin)」在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十八、增修訂「苯並嘧唑甲氨基甲酸(Mebendazole)」在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十九、增訂「六肽黴素(Nosiheptide)」在豬及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增修訂「歐黴素(Oleandomycin)」在牛、綿羊、山羊之乳等三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一、 增訂「Orbifloxacin」在牛及豬之肌肉、肝、腎、脂及牛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二、 增修訂「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在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禽類蛋、十足目、龜鱉目、無尾目之肌肉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三、 增訂「Piperazine」在豬、其他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其他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四、 增訂「Prednisolone」在牛、其他家畜類及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牛及其他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五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五、 增訂「Pyrantel」在豬、馬及其他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六、 增訂「Pyrimethamine」在豬及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八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七、 增修訂「仙杜拉素(Semduramicin)」在雞之肌肉、肝、腎、脂等四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八、 增修訂「觀黴素(Spectinomycin)」在其他家畜類及其他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二十九、 增修訂「史黴素(Spiramycin)」在家畜類及其他家禽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等九項殘留容許量。

三 十、 增修訂「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在龜鱉目、無尾目之肌肉等二項殘留容許量。

三十一、 增修訂「三甲氧芐氨嘧啶(Trimethoprim)」在馬及其他家畜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殘留容許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照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