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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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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農林務字第1031740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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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五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造林期間:不得低於六年。但經契作農民與契作單位認為有延長造林期限之必要者,得延長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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