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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122
農林務字第1031740224

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五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造林期間:不得低於六年。但經契作農民與契作單位認為有延長造林期限之必要者,得延長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