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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228日(補登)
農金字第1035080090

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 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 其餘為三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 新漁機設備:實際金額之九成。

() 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實際金額之三成。

           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 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實際金額之三成。

() 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週轉金:

() 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6、 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 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養殖漁業部分:

1、 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 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 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 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如貸款用於取得汰建漁船資格者,另應檢附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事實及金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