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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312
經務字第10304601310

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ine.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部礦務局。

() 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53號。

() 電話:02-23113001分機715

() 傳真:02-2311378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張家祝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自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八年八月六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為落實簡政便民及配合內政部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免戶籍謄本」政策,爰修正第四條及第六條以戶口名簿影本替代戶籍謄本。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二、 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 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三、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四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二、 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近六個月個人含記事資料戶籍謄本一份。

二、 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三、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二項第一款為簡政便民及配合內政部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免戶籍謄本」,爰修正以戶口名簿影本替代戶籍謄本,並做文字調整。

第六條 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一份。

二、 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 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四、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二張。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該證屆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申請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書件外,並將原領爆破專業人員證繳回。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六條 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一份。

二、 近六個月個人含記事資料戶籍謄本一份。

三、 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四、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二張。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該證屆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申請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書件外,並將原領爆破專業人員證繳回。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一項第二款為簡政便民及配合內政部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免戶籍謄本」,爰修正以戶口名簿影本替代戶籍謄本,並做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