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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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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教高(一)字第1030031363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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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附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部 長 蔣偉寧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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