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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3328
衛部人字第1032260290

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

部  長 邱文達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並與副署長員額合計數其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並與署長員額合計數其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十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四十三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八十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四

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九二

內六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五

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八四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八

 

助理程式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五十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九四六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三七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二七

內一六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十一

內二十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六八

 

操作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十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四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十八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二

 

合計

三○三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