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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03414
經務字第10304601740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附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部  長 張家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四、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 五 條         爆炸物管理員之遴用,應由遴用單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爆炸物管理員之下列證明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經歷證件及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非初次遴用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者,免附本款各種書件。

二、在職證明一份。

三、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五、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二張。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遴用核准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爆炸物管理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該證屆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申請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書件,並將原領爆炸物管理員證繳回。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