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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03414
經務字第10304601770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部  長 張家祝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

第 六 條         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一份。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最近一年內經教學醫院檢查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相關記載之健康檢查書件一份。

四、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二張。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該證屆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申請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書件外,並將原領爆破專業人員證繳回。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