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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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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勞動發能字第1031813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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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wda.gov.tw/)「訊息發布/最新消息」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三)
聯絡人:陳景德技正。
(四)
電話:02-89956137。
(五)
傳真:02-89956139。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世偉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辦理考試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係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主管機關,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次為配合新增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甲級,有必要增列該職類術科收費標準,爰擬具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鍋爐操作人員應經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為因應產業界之需要並符合訓練與檢定合一政策,將開辦鍋爐操作甲級職類。鑒於本職類甲級得操作任何大小之鍋爐(包括大於乙級傳熱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之鍋爐),又甲級技術士之技能水準較乙、丙級著重於指導、規劃、設計之能力。因此,在維持鍋爐操作職類甲級檢定技能標準並考量實務運用原則下,本職類術科測試將採電腦模擬機具測試方式或筆試非測驗題方式(將依電腦模擬機具開發進度)辦理。為因應上開需要擬新增「鍋爐操作」職類甲級(術科測試費用)收費標準分採「筆試非測驗題」及「電腦模擬機具」方式。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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