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農林務字第1031740931號
|
|
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最小面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於山坡地以外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之單筆土地。
(二)
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
前項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第一項土地一部位於山坡地範圍,一部位於山坡地以外範圍者,其最小面積應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