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417
農林務字第1031740931

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最小面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於山坡地以外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之單筆土地。

() 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

              前項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第一項土地一部位於山坡地範圍,一部位於山坡地以外範圍者,其最小面積應達零點一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