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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勞中一字第095010014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勞中一字第097010013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勞動部勞中一字第098010023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勞中一字第09801004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勞中一字第10101001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24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提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1、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且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生活扶助戶。
(六)
更生受保護人。但保外就醫、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七)
長期失業者:
指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八)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特定對象於報名時申請免繳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下列文件之一:
1、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另檢附之文件:
(1)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者: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2)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3)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4)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5)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6)
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2、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正本。
3、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生活扶助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6、更生受保護人: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開具之證明正本。
7、
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其他本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四、補助方式如下:
(一)
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起,開始計算。
(二)
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報檢人申請免繳費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第一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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