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36號
|
|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世偉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勞職訓字第100050808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勞職能字第101050002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勞職能字第101050102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勞職能字第10105080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勞職能字第101050191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36號令修正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四、
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八、
通過TTQS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十、
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尚未通過TTQS評核之事業,其內容如附件六,說明如下:
(一)
檢核程序準用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
辦訓單位可申請之檢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三)
通過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函證明,效期一年。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