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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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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補登)
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8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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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
部 長 潘世偉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第 六 條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第五條第二款受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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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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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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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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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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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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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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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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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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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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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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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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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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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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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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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未達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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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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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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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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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二十元以上未達三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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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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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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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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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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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內外專職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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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未達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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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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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職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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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企業所需該職務特殊專長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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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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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備職務所需特殊專長能力,如接受專業訓練、技能檢定、創作著作比賽得獎專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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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語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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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流利」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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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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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備華語文能力檢定證明、曾經學習華語文之成績或一定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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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高階」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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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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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進階」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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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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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語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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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國語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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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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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或修習他國語言達一定時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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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華語以外一項他國語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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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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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成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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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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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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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備海外聯招會、僑務委員會或取得學位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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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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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企業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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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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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定函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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