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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九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就業處
(二)
地址:臺北市11025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
(三)
電話:(02)27571662
(四)
傳真:(02)272381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董翔龍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就學政策,使退除役官兵學有所長,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前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其後分別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二次修正。茲為加強就學獎補助結合促進就業為目標之精進措施,俾使就學補助及獎勵更臻合理,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會名稱修正,及因應未來退除役官兵服務對象範圍可能之變動,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因應未來退除役官兵服務對象範圍可能之變動,修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配合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增訂申請成績優異獎勵修習學分門檻。(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明定申請人成績單應為正本。(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增訂申請促進就業目的之就學補助及獎勵者,應檢附文件及審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
增訂就業需求文件通知限期補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
增訂各學制之補助年限。(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
增訂年滿六十五歲,學雜費減半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
修正支領軍人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恢復全額成績優異獎勵金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
修正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增訂不符就業目的之就學補助及獎勵,以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增訂原有申請者之核發金額及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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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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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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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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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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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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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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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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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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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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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二、符合教育部所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期成績八十分以上,成績優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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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二、符合教育部所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期成績八十分以上,成績優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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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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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符合第二條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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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榮譽國民證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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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未來退除役官兵服務對象範圍可能之變動,有關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款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配合酌作名稱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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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所稱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 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影印本及就讀校院開立之「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
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修習五學分以上、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績單正本及學生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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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所稱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
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影印本及就讀校院開立之「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
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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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定申請之學期修習學分門檻,以增進成績優異獎勵之公平性,並激勵在學者早日完成學業。
二、為避免申請人對檢附證件之成績單部分,誤認係檢附影本,爰第二款增列說明係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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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前二條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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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前二條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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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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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於各學程首次繳費註冊前,先檢附職業適性評量及以就業為導向之讀書計畫等就業需求文件送本會審查,經審核就讀科系與促進就業目的相關,得以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金額申請補助及獎勵。
在職中有職涯發展需求者,除前項就業需求文件外,得提出經任職機關(構)開立與職涯發展有關之在職相關證明,供審查時優先考量。
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就業需求文件審查之受理期限,國內就學於八月十五日前,國外就學於註冊前。
經審核後轉換科系者,應重新提出就業需求文件送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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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符合就業目的之就學獎補助審查機制,爰增定本條,規範審查時機、審查文件種類及審查效果等規定。
三、考量在職者若僅提出第一項就業需求文件恐無法完全體現其就學為促進職涯發展之目的,爰列第二項規定,使其得提出相關職涯發展證明供審查時參考。
四、由於各學制入學期程多在七至八月,為促使申請人於初次入學繳費註冊前辦理審查,爰於第三項定八月十五日為促進就業目的之就學獎補助審查受理期限,惟國外入學期程不同國內,故定其期限為註冊前,以資適應。
五、為避免轉換科系導致新就讀科系不符原審查之就業目的,爰列第四項規定,轉換科系應重新提送審查,以確認其就讀科系是否符合就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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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學程首次申請或轉換科系未依前條規定檢附就業需求文件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視為就讀科系與促進就業目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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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為給予未檢附就業需求文件或檢附不全者補正機會,爰增定本條,規範通知限期補正及不補正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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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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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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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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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
各層級最高補助年限,自入學起算,就讀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暨技術校院二年制為二年,就讀大學暨技術校院四年制為四年,修讀碩士學位為二年,修讀博士學位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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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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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條次變更。
二、
為使補助資源做更有效分配,並促使申請人早日完成學業,爰增列第二項,各學制之最高補助年限,其年限參考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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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或年滿六十五歲,合於申請規定者,其學雜費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金額之半數,予以補助。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就學補助或獎勵。
六、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七、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前項第二款年滿六十五歲之認定,其年齡計算基準第一學期為
九月一日
、第二學期為
二月一日
、國外就學為繳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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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就學補助或獎勵。
六、在校因故休學、退學,事先未函告輔導會備查者,再申請時,不予補助及獎勵;曾報備而再就學者,重複就讀之學期,亦同。
七、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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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就業職場情形,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就學對就業競爭力提昇效益有限,且該年齡層對就業為目的之就學需求較低。為使有限之資源合理分配,並落實就學補助及獎勵以就業為導向之核心意旨,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年滿六十五歲為減半補助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對支領軍人退休俸者減半補助之規定,為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皆予減半,惟成績優異獎勵係針對學業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以申請者身分給予差別對待,有失其原始獎勵之美意,故將減半補助限定為學雜費部分,恢復成績優異獎勵一致性,爰修正第二款部分文字。
四、因國內暑期課程非屬教育部規定之學期,故於第一項第三款增列暑期課程不予補助及獎勵,以茲明確。
五、第六款休學退學函告部分,因本會現已建立主動清查機制,已無維持必要,故予以刪除,其餘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六、增列第二項律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年齡認定時間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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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金額,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未依第七條檢附就業需求文件,或經審查就讀科系與促進就業目的無關者,以前項公告補助金額之半數或公務預算額度予以補助。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二項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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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金額,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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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第二項,未檢附就業需求文件或經審查與就讀科系無關等非屬促進就業目標之就學,以公告補助金額之半數或公務預算額度予以補助。
三、依第二項增列,修正核實補助規定,為未達前二項補助金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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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仍就讀原學校同科系所,並獲輔導會核定就學補助及獎勵,自修正施行日起六年內,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者,以原就讀學校之學則規定計算該學制補助年限,其額度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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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原有申請者之權益,其於脫離現就讀學制前,仍適用本辦法修正前之申請程序,補助年限依就讀學校學則規定認定,核發金額比照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惟訂定六年之落日條款,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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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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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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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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