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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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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中企策字第10301004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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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處 長 葉雲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中企策字第10301004530號令修正
十一、OTOP通路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須重新申請授權。
申請對象及提案通路如曾獲本處或本處主管相關基金補助或委辦者,得配合需要調整使用期間,最長為十年。
本處得要求前項補助或委辦之OTOP通路繳納回饋金。有關回饋金之繳納依各補助或委辦之規定辦理,或由本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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