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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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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傳藝秘字第1033002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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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
主 任 方芷絮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七、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五)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十、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任一單位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附件五
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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