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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3911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87651B

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部  長 吳思華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一、 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與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於下列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 本法施行後新設立者。

()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本細則及其他法規規定,變更校名者。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 普通型及綜合型: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 技術型:

1、國立○○(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 單科型:

1、國立○○(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四、依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始得於校名之「高級中等學校」前冠上「實驗」二字。

五、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