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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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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87651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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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部 長 吳思華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一、
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與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於下列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一)
本法施行後新設立者。
(二)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本細則及其他法規規定,變更校名者。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
普通型及綜合型: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二)
技術型:
1、國立○○(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三)
單科型:
1、國立○○(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四、依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始得於校名之「高級中等學校」前冠上「實驗」二字。
五、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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