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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謝謂君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以全面提升旅遊品質,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特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資金額度與來源: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撥新臺幣三百億元專款支應或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五、 貸款額度:
(一)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二)
融資總額度: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三)
營運周轉金: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甲、乙種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十、 使用監督:
(一)
本局得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辦銀行及借款人應善盡協助之責。
(二)
經承辦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借款人應自核准日起六個月內依借貸契約動支第一次款,逾期未動支者註銷其核貸案。
(三)
借款人如有違反第四點規定將核貸金額移為他用者,承辦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四)
承辦銀行應將執行績效季報表函送本局。
(五)
國家發展委員會、本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辦銀行得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十二、 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一)
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但自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申請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必須領有效期內之星級旅館標識,利息補貼期間內,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間屆滿者,應於屆滿前參加回評取得星級旅館標識,未取得者,終止其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屆滿後之利息補貼。
(二)
利息補貼條件:
1、 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 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 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三)
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四)
補貼期間: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五年;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核貸本貸款之觀光產業,補貼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起算。
(五)
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六)
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限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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