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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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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部授食字第1031302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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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3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署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丁香酚(Eugenol)」在魚肌肉之殘留容許量。
二、
增訂「Flavophospholipol」在牛、豬、雞之肌肉、肝、腎、脂及牛乳與雞蛋等十四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與「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乳等二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訂「三卡因甲磺酸(Tricaine
methanesulfonate)」在魚肌肉之殘留容許量。
五、
增修訂「泰黴素(Tylosin)」在家畜類乳之殘留容許量。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考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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