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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九點規定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三、
最小面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於山坡地以外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三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
(二)
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
前項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第一項土地一部位於山坡地範圍,一部位於山坡地以外範圍者,其最小面積應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九、苗木配撥:
(一)
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格式二)於造林季節前(北部一月底前、中部二月底前、南部三月底前、東部九月底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通知申請農民限期領取苗木。
(二)
農民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
(三)
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苗木培育情形提供。
(四)
同一造林地每一契作造林期間申請免費苗木,以一次為限。但造林第一年至第三年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申請補植苗木一次。
(五)
契作桉樹期滿,林木砍伐後,第二次及第三次續訂契作桉樹時,因桉樹可自行萌蘗,得申請補足苗木至每公頃二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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