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1028
農金字第1035084017

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 全國農業金庫。

()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前項第一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

() 借款人為其農(漁)會所屬會員。

() 借款人戶籍設於其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 經農委會專案許可者。

           第一項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借款人戶籍設於所承受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或經農委會專案許可者。

() 當地農(漁)會經農委會許可重設信用部,並正式營業屆滿一年後,應停止受理專案農貸申辦案件。其已承作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所受理之借款人戶籍,如設於下列各款行政區域者,分別視為同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

() 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 新竹縣及新竹市。

() 嘉義縣及嘉義市。

           第一項第四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以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進駐業者申貸之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承作專案農貸有惡性競爭或遭受糾正、處分者,農委會得限制其承作項目、範圍或額度。

四、 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貸款總餘額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不計入前項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六、 貸款經辦機構推動本基金貸款業務由全國農業金庫列管。

十二、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農委會。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案件,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包括設定抵押權登記),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十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將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

          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相對人:

() 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休閒農場貸款、農民團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 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