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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1028
農金字第1035084021

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四、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購置使用太陽能、生質與廢棄物能源、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發電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於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設施,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結合農業經營。

2、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3、防止受污染農業地區栽植特定農作物。

           前項第二款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規定。

五、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 全國農業金庫。

           前項第一款貸款經辦機構不得以內部融資或交互授信方式辦理本貸款。

           前項所稱交互授信,指申貸農(漁)會與經辦農(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申貸農(漁)會貸予經辦農(漁)會本貸款,而經辦農(漁)會於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貸款。

() 申貸農(漁)會對經辦農(漁)會以外之他農(漁)會貸予本貸款,該他農(漁)會又對經辦農(漁)會貸予本貸款,而經辦農(漁)會於前開貸款尚未清償前,對申貸農(漁)會貸予本貸款。

() 四家以上農(漁)會間有前款接續貸款之情形。

            農(漁)民團體或農企業向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者,應於其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或工廠登記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貸款經辦機構申辦。

九、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其中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為年息百分之三。

十一、本貸款額度及成數:

()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 本貸款成數如下:

1、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

() 設置於屬借款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所有之農地者,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 餘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於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若工程未能於二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