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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1112
部授食字第1031302190

主  旨: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

三、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37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蔣丙煌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本收費標準係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為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轉移登記、遺失補發、汙損換發等審查事項,反映所需之行政成本,爰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規費法相關規定,擬具「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本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各該案件應收取之費額。(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標準訂定依據。

第二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每件包含初審費用新臺幣八萬元及複審費用新臺幣十七萬元,共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每件初審費用新臺幣八萬元,如經審查須複審者,須再繳納複審費用十七萬元。

三、 申請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 申請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五、 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相關事項所需費額係經以各受理案件,所需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加總估算之。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