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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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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部授食字第1031302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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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
三、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蔣丙煌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本收費標準係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為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轉移登記、遺失補發、汙損換發等審查事項,反映所需之行政成本,爰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規費法相關規定,擬具「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本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各該案件應收取之費額。(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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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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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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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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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標準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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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每件包含初審費用新臺幣八萬元及複審費用新臺幣十七萬元,共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每件初審費用新臺幣八萬元,如經審查須複審者,須再繳納複審費用十七萬元。
三、
申請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
申請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五、
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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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相關事項所需費額係經以各受理案件,所需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加總估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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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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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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