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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
主任委員 董翔龍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符合退除役官兵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除前項資料證件外,申請人得檢附職業適性評量、以就業為導向之讀書計畫及就業相關文件,作為核發前項補助、獎勵及輔導就業之參考。
第 六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九 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
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
二、
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之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
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四、
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
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六、
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七、
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八、
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九、
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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