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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3124日(補登)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25084B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注意事項」

部  長 吳思華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所定事項,受理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系科)申請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有關學校教保系科申請本部認可及審查事宜,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

三、 申請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學校,應填具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認可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各年級開設課程之架構及明細、師資、學生抵免學分規定、學生至他校修課之配套方案及合作契約(無則免附)、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專業期刊、教學設備及器材之清冊、相關專業教室及其設備與儀器清冊各一式五份(包括電子檔光碟一式五張)及自主檢核表一份;除自主檢核表函送國教署委託之大學外,其餘一份函送國教署,四份函送國教署委託之大學。

四、 前點之申請書及各項表件另予公告,各表件之填列規定如下:

() 計畫書之培育目標應載明為「培育幼兒園教保員」。

() 各年級開設課程之架構及明細如下:

1、應包括各年級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架構。

2、 學校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各科目,均應檢附課程目標及各週教學計畫。

() 學校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師資及培育名額:

1、 各學制班別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其附表規定,其實際招生人數應依當學年度本部核定各校各系科之招生名額辦理。核定招生名額以外,其校內研究生下修、輔系、雙主修、師資生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得採隨班附讀方式辦理,且每班隨班附讀之外加名額以三十人為限;其隨班附讀之學生應擇一學制修習,不得混修。

2、 學校教保系科各學制班別,每二班應置具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科專長之本系科聘任專任教師至少一名(他系或師資培育中心聘任之專任教師,不予計列);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百分之五十以上學分數應由專任教師授課,且各學制班別之專任教師員額不得重複採計。

3、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及技專校院辦理幼保相關科系回流教育專班應依相關規定以專班方式辦理,其所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百分之六十以上學分應由具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科專長之專任師資授課,其師資員額得與其他學制班別重複採計,修業年限應至少四學期。

4、 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任師資,其學科專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 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依法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並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師資,以任教「幼兒健康與安全」及其相似科目為限。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護理(學)系、衛生教育(學)系或公共衛生(學)系碩士以上學歷,並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師資,以任教「幼兒健康與安全」及其相似科目為限。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特殊教育、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碩士以上學歷,並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師資,以任教「特殊幼兒教育」及其相似科目為限。但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之專長者,得再任教「幼兒學習評量」及其相似科目。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課程與教學、心理輔導、諮商學系碩士以上學歷,且學位論文為二歲至六歲幼兒相關研究或副修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並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師資,得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 具最近七年內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研究成果,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刊載於二名以上匿名審查委員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或學術專書(應檢附徵稿簡則)。

     各級政府機關(構)委辦六個月以上研究型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以計算二人為限)。但不包括產學合作計畫、校內研究計畫

() 具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五學期以上授課經驗,並具碩士以上學位。

5、 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兼任師資,其學科專長應符合前目規定之一,或以最近十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場五年以上實務經驗,並具碩士以上學位(不限科系,需檢附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申請審認;其認定原則如下:

() 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或主任。

()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法規之托兒所所長或教保人員。

() 符合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

() 助理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員不予採認。

6、 在二所以上學校任教之教師,學校得檢具「已於他校送審並經認可」之證明,經本部認可後,得於申請學校任教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 學校檢附已具教保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曾修習部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學生,其抵免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及學分之相關規定,除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一百零三學年度入學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目原則:

1、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抵免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應百分之百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列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或相似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2、 學生於經本部認可之學校教保系科各學制班別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始得依各校學則採認或抵免。

3、 依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取得教保人員資格者,其所修習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不得採認為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 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一百零三學年度入學者,無論是否具備教保員資格或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修習部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抵免應符合前款第一目之規定。

() 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應達一千冊以上,其中繪本至多不超過二百冊。

五、 學校之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申請學校應函送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認可申請書及相關表件至國教署及其委託之大學;國教署委託之大學依申請學校所提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經查核文件有欠缺或不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由國教署併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校予以退件。

六、 通過形式審查之申請案,應送請審查委員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分為初次審查及複審,每一申請案初次審查應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之;至申請案複審,得依第九點規定按申請變更項目擇定一位至三位審查委員審查之。但情形特殊者,得增加第四位審查委員審查之。

         申請案經審查委員審查後,由國教署召開確認會議,並將會議結果送本部核定。

七、 審查委員應依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查申請學校之課程、師資、員額、抵免學分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

八、 申請學校知悉核定結果後,應辦理作業如下:

() 經核定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學校應連同核定日期及公文文號公告於學校之資訊網站。

() 經核定修正再審者:學校得於一個月內補正申請再審(包括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光碟各一式五份),逾一個月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再審,應重新辦理申請作業。每一再審案由原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 經核定重新規劃者:學校得重新辦理申請。

九、 學校教保系科經本部核定認可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名稱、學分數、開課先後順序、課程架構、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兼任教師有變更或核定招生名額增加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複審:

() 各學校應檢附修正後之計畫書、各年級開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架構及明細、師資(包括學經歷證明文件)、自主檢核表,併同原經核定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認可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電子檔光碟一式五張),依第三點之方式報本部申請複審。

() 由國教署以一學校一案為個案單位委託審查委員依第六點規定執行複審。

() 申請學校知悉複審核定結果後,應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十、 追蹤訪查:必要時,國教署得函請學校提送辦理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以督導並瞭解各認可學校實際執行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情形,訪查項目如下:

() 學校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架構及內容。

() 專兼任教師依學科專長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實際情形。

() 學校教保系科各學制班別招收學生員額之實際情形。

十一、撤銷或廢止認可:

() 依本標準第七條規定,經認可為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教保系科,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本部得於下一學年度起撤銷或廢止其認可。違反規定之認定原則如下:

1、學校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開設科目名稱、學分數、課程架構、授課內容未經本部認可。

2、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兼任教師未經本部認可。

3、招收學生員額超出經本部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員額。

()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學校教保系科,應予公告。

十二、國教署委託之大學應推薦幼兒教保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由本部聘請擔任審查委員;其應恪守利益迴避原則,審查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任教學校之案件,應自行迴避。